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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11-21 05:26:46 点击量:

各学生培养单位: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做好2019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申请、审核、汇报及发放工作,规范管理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请将下列内容通知相关同学。

一、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

1、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国家对入伍时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2014年7月之前入伍的,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2014年7月之后入伍的,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过部分自行负担。

2、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对入伍时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过部分自行负担。

3、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学生。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考考入高校的退役士兵,实行学费减免。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过部分自行负担。

(三)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4、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5、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格的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二、 资助年限

1、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2、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继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5、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三、 资助申请材料及审核

(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应征入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手填或复印无效)。本科学生,表中“学生银行账户信息”中“开户银行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开户银行账号”为申请人的“金穗借记卡”账号,“开户人户名”必须是申请人;研究生填写华夏卡信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书。

2、到财务处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

3、到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加盖公章。

4、学生将《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校武装部审核、签署“原件已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到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5、学生资助管理科对提交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进行复核、汇总并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二)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手填或复印无效)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武装部审核、签署“原件已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减免资金一次性汇入学生的学籍卡,由学生自行缴纳完成学业所需学费。

(三)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生资助管理科申请贷款代偿资金。

四、 申请时间及地点

在2020年11月24日17:00前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明远楼201室)。联系人:段会芬老师,联系电话:65033853。

五、 资助款发放

对通过上级部门审核的学生,学校在当年底之前将相关资助款项发放至学生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获得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在接收到资助款后,优先偿还助学贷款。


附件:一次性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书




学生工作部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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